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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类型:调研报告 时间:2017年12月10日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以来,在维护司法民主、监督审判、促进司法公正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本篇调研内容'>调研报告以繁昌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情况为切入点,根据现行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法规,探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尝试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前言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渊源和立法沿革

陪审制度的渊源由来已久,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源于英国。1215年“大宪章”规定的由“邻居正直之人”或“同等级人”、“公正之人”陪审与裁判的规定成为现代意义陪审制度的起源。陪审制度经过历史的改造和演变,形成了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借鉴了“苏联模式”的参审制,但不同于参审制度。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革命战争年代确立,以民主原则和群众路线为纲领,沿着中国革命和新时期建设的道路曲折前行。上世纪30、40年代,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和抗日民主政权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32年苏维埃《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除简单案件外,原则上采取合议制,由三人组成合议庭,以裁判长或裁判员为主审,另有两名陪审员。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际,第一届全国政协会议上颁布的《共同纲领》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大量陪审员参与审判,这种局面大致持续到90年代初期。1982年宪法删除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从宪法基本原则降格为司法制度。从1996年、1997年起,法院实行审判方式改革,推行主审法官制度和独任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作用的发挥开始受到干扰。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积极作用,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一决定成为当前规制和指导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现行法则

一、我国现有司法制度中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05年5月1日起实行。作为弘扬司法民主,完善司法体制的重要举措,这一决定的发布,受到了法律界人士和社会大众的广泛欢迎。

《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准入条件、选任程序、参审案件范围、人民陪审员的保障等权利义务方面进行了规制和完善。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需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未受过刑事处罚并且未曾被开除过公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是:首先,本人申请或单位、村/居委会推荐,其次,由基层法院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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